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