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等物品,应当交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擅自打捞侵占的,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