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村并镇,是未来农村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很多地方开始了。很多地方,已经按照合村并镇要求,搬迁了很多村庄,也建起了很多新的安置小区。从外表来看,确实比合村并镇前的散落分布有很大的提升。但是,从这些年来农村合村并镇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很多的。如合村并镇后农民的就业问题、劳保问题、环境配套问题、规划问题等,都没有考虑到,或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把合村并镇当作任务,而不是农村发展的一条现实途径。很多地方,只要把村拆了合到一起,把农民集中到一个区域居住,任务就算完成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