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合作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合作可以是联营,联营期限较长,也可以是单一项目的临时合作,随后解散,合作协议的法律责任是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赁则是一方提供租赁物(房产、设备等),一方或双方的合作体作为承租人,并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