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会将依法缴获的毒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及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随后会对缴获的毒品进行封存,备案,并统一入库管理。在结案后,会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销毁毒品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员到现场负责监销,并与环保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除去销毁的,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用于教学、科研等需要以及公安机关因缉毒犬训练需求,但均有严格的审查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临时保管缴获毒品。 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可以对缴获毒品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临时保管鉴定剩余的毒品检材和留存备查的毒品检材。 对不再需要保留的毒品检材,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交还委托鉴定的办案部门或者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