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需要视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体情形而定。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在处理他们之间的赡养问题时候,就应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教育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