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法院审理后,确认调解不成,两人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若丈夫与妻子由于是否生育产生分歧,且致感情破裂无法调解的,法院会准许离婚。
生育与否并不是婚姻程序的必备条件,但是如果因为生育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夫或妻均有权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