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方只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以及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享有名义上运行利益的事实,即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登记车主需要对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举证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方只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以及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享有名义上运行利益的事实,即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登记车主需要对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举证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车主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引发交通事故的,由车主承担责任。 违章停车的驾驶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违章停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种因素。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是根据事故双方的驾驶行为对造成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严重程度而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