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一方才享有分割请求权,不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不享有分割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基础虽未丧失,但是如果出现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类情形,属于有重大理由,特定的夫妻一方享有分割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