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擅自私用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为私用目的驾驶他人车辆。擅自私用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擅自私用驾驶的另一种情形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产生交通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支配权从车辆所有人转移至擅自驾驶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也由车辆所有人转为擅自驾驶人,赔偿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