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我们都知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一般都会签名盖章。那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名后,履行合同义务前改名字的,能以“签的不是自己名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吗?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不能以改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