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