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资格。监护人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的学校等组织或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