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会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并且事后即使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被继承人,该继承人依然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