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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关于主动辞职的有关规定 01'06''

    劳动法关于主动辞职的有关规定

    如果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会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非法开除员工的,要支付赔偿金。 补偿分两种情况,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前者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标准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下适用,为从08年开始计算,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很多公司为了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使出各种手段,接受员工一时冲动就主动辞职,结果是一分钱都不能拿到。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

    2021.12.01
  • 劳动法关于休假的规定 00'59''

    劳动法关于休假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都可享受休假。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2021.12.01
  • 劳动法关于计件工资的规定 02'10''

    劳动法关于计件工资的规定

    一、劳动法计件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二、计件工资的形成方式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两段单价计件;累进计件;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2021.12.01
  • 劳动法工资拖欠规定 01'27''

    劳动法工资拖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 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021.12.01
  • 劳动法公司罚款规定 01'27''

    劳动法公司罚款规定

    劳动法中没有企业罚款的规定,不超过工资的20%是指劳动者因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应当赔偿部分,每月扣除额度不超过20%。 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 罚款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2021.12.01
  • 劳动法对出租车的规定 02'17''

    劳动法对出租车的规定

    一、我国出租车行业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出租车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经营模式与挂靠制经营模 式。 (1)公司制经营模式,即是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按照《公司法》 运作的实体化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形成了不同于一般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即出租车司机要与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营运任务承包书》,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使得原来仅依承包合同维系的司机与公司的承包关系变为手执两份合同一-劳动合同和承包 合同。 (2)挂靠制经营模式,在全国很普遍,可分两类。一类是公司拥有出租车经营权,名 义上拥有车辆产权,实际上由司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经营,出租车公司将获取高价经营权的成本转嫁到司机身上。另一类是个体化经营者的挂靠。这主要源于出租车管理部门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要求拥有出租车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个体化经营者,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挂靠人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只起到挂靠人与政府出租车管理部门的事务往来的桥梁作用,实质上这类出租车公司起的是中介作用。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具体对某个行业(出租车)的工作时间做出具体的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是适用我国的《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出租车行业由于其特殊性,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是可以制订适合本行业的作息时间的(本法第39条的规定)。

    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