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买受人下落不明无法按期受领货物,出卖人可以提存。
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买受人负担提存费用。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是绝对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归属于集体、个人等。因此,矿藏只能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归于个人所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