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到期的合同债务,在对方恢复正常或提供担保后,继续履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如果本人愿意追认的话,这个合同也可以有效,如果本人不愿意追认,或者是没有做出表示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会归于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如果要追认其效力,都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发出,同时需要注意,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都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合同撤销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发生变更,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现在的姓名等为理由,主张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