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下孩子走了,未对孩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一般是不能告的。家庭成员遗弃年幼的人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应当立案追诉。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没有到达量刑标准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盗财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警察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毒品的特征包括依赖性、耐受性、危害性以及非法性。 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制品。依赖性分为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生理依赖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的或慢性中毒状态,需要继续使用该药才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就会产生一系列机能紊乱和损害性反应(称为戒断症状或撤药反应)。生理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严重程度除了与吸毒者个体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关外,还与所滥用药物的种类、用药时间、频度和剂量有关。毒品的泛滥不仅对吸毒者本人,而且对其家庭、社会都产生极大的危害。我国法律规定,吸食、运输、制造毒品必须受到法律处罚,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是作为犯罪而予以严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