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
02'21'' 在委托关系当中,一方作为委托人,而另一方则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必须要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来帮助办理相应的事情,超出了授权范围的就是无权代理。而不管是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都是有一定义务需要履行。委托人有以下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有以下义务: 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所以在当事人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 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交付给委托人。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00'52'' 包括以下程序: 第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人应达成转让股权的合意; 第二,显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0'5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1'08''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离婚后婴儿可以判给男方: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