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2、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 3、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的管理, 4、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中的不当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违反本人意思的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与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不得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