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2''
郭洪军律师
债权的管理办法: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00'53''
李富民律师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第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第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第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第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第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第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