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2''
常慧慧律师
信托管理中,委托人的权利: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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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慧慧律师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