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会被强拆。一般违建房子都是从违法土地使用性质、违反规划等方面进行认定的。 1、如果违建的房子是农民家中的唯一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是会被会强拆的。 2、如果家中“一户多宅”,违背了“一户一宅”政策的情况下,并且是因为合法继承获得的,这种情况下国家并不会强行收回,已经修建的房子不拆除,而是通过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 3、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建房,之后只要进行罚款、改正、补办证件即可,也是不会被拆除的。 4、违建房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部分设施,虽然早期属于违建到目前符合要求的不予拆除。
一户一宅违建不一定要强拆。如果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比如严重影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等被认定为违建的,不会因为符合一户一宅就使房屋的违法建筑性质得以改变,会被强拆。 如果是2008年之后修建的房屋,如果没有规划许可证,在不违反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一户一宅并满足当地宅基地面积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也可以补办规划许可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不会被强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2020年农村一户一宅新政策是在此基础上实行的,还需要宅基地面积要符合当地的规定标准,并且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子后是无法再申请到宅基地的。目前我国农村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及《土地管理法》第62条均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户口迁出后家里的自建房还是自己的。自建房的产权不受户口变动影响,可以继续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全家一起迁出户口的应当收回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重新分配。
在农村两违建筑是一定要拆除的。 两违建筑是指违法用地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修建的这些建筑物,如果在农村有违法建筑,任何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投诉情况属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村民自行拆除,拒不履行相关决定的可以强拆。 违法建筑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