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回迁房逐渐上市交易,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一方面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优势和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
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
遇到一房二卖的救济方式是:1.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
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对这类问题,应当根据是否已经办理登记,分为两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该种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
开放商一房二卖,其所有权以登记为先。都没有登记,以最先订立合同为准。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的相关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的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