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改名七种理由
改名的正当理由如下: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3.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4.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5.有特殊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