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予处罚也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定罪不处罚一般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 罪免处是指定罪免于刑事处罚,意思就是说虽然犯了罪,但是由于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不用判处刑罚。因此,免于刑事处罚也算犯罪,仍会有犯罪记录,也就是会有案底。定罪免处对政审也会有一定影响。 根据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所以,只要被法院审判定罪的都有案底,方便查询个人犯罪记录。
定罪不处罚一般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 罪免处是指定罪免于刑事处罚,意思就是说虽然犯了罪,但是由于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不用判处刑罚。因此,免于刑事处罚也算犯罪,仍会有犯罪记录,也就是会有案底。定罪免处对政审也会有一定影响。 根据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所以,只要被法院审判定罪的都有案底,方便查询个人犯罪记录。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也是有可能有违法记录的。如果是情节轻微且得到受害者原谅的,就有可能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样的不予处罚也是有违法事实的,应当有违法记录。不予处罚也可能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从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出现如下特定情况时,我们将不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士实施了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当精神病患者或智力残疾者无法正确分辨自身行为或者对其行为失去掌控力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当行为;对于那些已经发生但及时得到纠正且没有造成任何显而易见的不良影响和破坏后果的轻微违规情况;以及其他我们酌情考虑的特殊情况。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2)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有以下几种: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