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基本程序: 一、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二、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三、审核。 四、登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一、首先写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基本信息。 二、写明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房屋位置;抵押部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 三、写明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四、写明借款金额。 五、写明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几个月,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六、写明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
抵押权人(乙方)xxx 甲方为了xxxxx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xxxxx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该房地产座落于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用地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共有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共有附着物xxxx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xxxx。曾于xx年xx月xx日抵押予xxx,期限为xx个月,至xx年xx月xx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xxxx元。 第二条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xxxx(需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 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xxxx。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约定期限:xx年(月),从xx年xx月xx日起到xx年xx月xx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不动产抵押合同因缺少登记生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抵押权,丧失了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因为这种权利的丧失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