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一般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有证据证明登记人不是权利人除外。 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有错误的,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