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证明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