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罪不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 3、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4、由于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会涉及到具体的刑法罪名,人们通常将这类案件称之为“疑罪”。 5、存疑不起诉,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识和把握疑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也是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