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离婚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当事人,因此与军人离婚的情形不包含在内,无法以破坏军婚罪进行判处。
没有办婚礼,同样可以离婚。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