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26日发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