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 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第(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辖的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