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专用款打入公司后被改变用途,作为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