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业主委员会可以找街道办,因为街道办事处是受辖区人民政府的管辖,专门负责辖区方针政策贯彻、文化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对业主委员会投诉事件,有受理和协助协商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权利与义务如下: 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 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权利与义务如下: 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 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投诉业主委员会可以找街道办,因为街道办事处是受辖区人民政府的管辖,专门负责辖区方针政策贯彻、文化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对业主委员会投诉事件,有受理和协助协商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成立业主委员会及流程: 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业委会任何时候都没有查物业账目的权利。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查账的权利的。
业主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综上所述,业主是可以状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
业主不交物业费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可以先行协商敦促交付,在协商不成且已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起诉业主的决定,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并承担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与违约金。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