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遗失后,需要其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档案查询大厅办理补证手续, 由本人如实填写“补证申请查封单”,并签名按指纹。工作人员出具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介绍信,当事人凭介绍信到当地报社登报。自见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持登有《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档案室开具的其他资料,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办理补证登记。
离婚协议丢失后,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 协议离婚时,要事先通过离婚协议书对子女、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带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书要留一份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离婚协议书丢失后,可带离婚证、身份证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调取离婚档案。复印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并盖公章。
无偿献血证丢失不可补办。 因为每一个献血证都有一个随机的唯一性条码,这个码要求100年不重复,且不可复制,补办会造成管理混乱。你可携带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到血站,血站核实情况属实后,可报销用血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所以建议大家妥善保管自己的献血证,若有丢失现象,及时到指定地点核实情况。
客户的储蓄存单、存折、印鉴如不慎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可按手续到银行办理挂失。 客户应立即到原存款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时客户应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护照等)并提供帐户、户名、开户时间、金额、币种、期限等有关存款内容,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挂失,银行经查实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如客户不能亲自前往银行,可委托他人代办挂失,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密码挂失不准代办正式办理挂失后,原遗失的存折如找回,客户可持身份证到银行取消存折挂失状态,并交回挂失申请书回执,原存折即可继续使用。撤销挂失不能通过函电方式办理。已开具存款证明和办理质押的存单(折),不得挂失。
律师弄丢当事人证据,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律师不承认,你应当有证据证明是律师弄丢的,否则就难以认定是律师丢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绿本没有解压丢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对车辆进行查验完毕后,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办事流程:查验车辆(机动车检验点)→车管所受理→缴费→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丢失的,带领身份证前往县级卫生部门即可补办。补办《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持证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需加盖、出具单位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意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二张;附注: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1、到工商局办理遗失印章手续,凭工商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 2、到公安局办理换章手续,包括遗失手续、换章重刻手续; 3、登报将原印章作废 4、取得新章到公安、工商备案,并结销手续; 5、银行、税务、企业内部、有关业务单位印章启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代身份证丢失之后身份信息很可能会被人冒用,因此身份证丢失后一定要尽快去公安机关补办。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