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了可以补办。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户主的委托人办理。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二代身份证补办后原来丢失的身份证作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发票遗失声明写作要点: 1、发票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开头文档正中间写“证明”二字,开头称呼则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全称。2、正文开门见山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发票,及发票类型,注明发票流水号。3、接下来说明发票丢失的原因。丢失的原因应如实填写,没有必要做虚假报告。4、最后将发票内容、发票号、及发票金额写明,格式要清晰明朗,符合阅读习惯,不要全部紧缩在一起。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寄递的包裹丢失的,由寄件人和快递企业按快递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如果快递合同未约定赔偿事项的,对由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如果寄件人能证明所丢失物品的,要按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根据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发票是可以补开的。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可以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入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需要区分发票的类型,然后通过以下方法补救: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是先复印存根联,然后拿到公司盖章,再之后交给客户入账;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办法是先把存根联复印,然后交给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局,等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最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最好在发票丢失那天刊登遗失声明,方便寻回丢失的发票。
发票抵扣联丢失处理办法: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对已开出的发票丢失后应第一时间汇报到财务作废;需在报税前完成发票作废工作。具体做法有:1、登录系统,查询对应得的发票,并同负责人确认发票的信息。在得到确切的发票丢失信息后进行作废处理。2、确认发票是否已经进行了报税。丢失的发票若在报税前则可进行作废处理,若本轮报税之前,或者更久的以前,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作废基本无效。若还未进行报税则可进行作废处理。3、作废处理。登录系统找到对应的发票后,进行作废操作即可。作废操作后,系统会记录作废操作,原发票作废(找到也无法生效)。4、根据要求重新开具新的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