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为失信人的期限,通常是两年。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或是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失信期限还可以在两年的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最高为5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列为失信人的期限,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