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资格。监护人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被监护人的学校等组织或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