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以及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