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