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达到以上三项标准即可立案。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投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