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临期商品规定包括: 保质期大于300天,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保质期十分之一时长,禁卖;保质期小于等于300天,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30天,禁卖。婴幼儿奶粉类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180天,不得售卖;婴幼儿辅食剩余保质期时长小于90天,不得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