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动投案途中被抓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后,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判决,便会主动投案,希望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途中,刚好遇到司法机关抓捕,因为司法机关掌握了抓捕的主动权,所以可能会导致难以认定自首;不过在主动投案途中被抓,经查证确实是自动投案,并且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对主动投案者的规定是: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1)这个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的一个法律依据。 (2)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开车撞死人不一定会坐牢,一般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坐牢,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