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
就监事会主席本身而言,一般都是虚职,没有什么实际权利。监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大会决议的行为;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有权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有权组织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有权组织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