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据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交通事故受伤人是主要责任人的,一般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保险或者超出限额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