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