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自申请之日起到仲裁结果的时间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的下达日期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要求,复议决定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十五日起对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无论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的诉权都可以得到保障。
强制执行按照规定应当是在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