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二)专业性。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独立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