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效但可以撤销,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两者联系在于签订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并且都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区别: 第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第二,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而该1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